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准确按时落实,财务处工作人员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现将有关具体实施内容通知如下:
我校教职工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统一由3500元每月提高到5000元每月,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工资薪金不再单独计算每月1300元的附加扣除,即起征点由4800元每月调到5000元每月。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学校师生取得的劳务报酬等其他应税收入,仍按原税法扣缴税款。
财务处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