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现就我校中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中央财政手工票据是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
2、从2018年1月1日起,校内各单位禁止使用上述三种中央财政手工票据。
3、2018年3月30日前,已领用中央财政手工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都须交回财务部以备核销,同时将“收费许可与票据领用证”一并交回。
4、2018年起将用机打票据或电子票据替代手工票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pdf
附件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财综[2017]36号).pdf
财务部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