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入口已于2020年12月1日开放,请教职工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享受。
税务机关有关通知:
专项附加扣除确认 https://mp.weixin.qq.com/s/ikm3Xpscuj0DPX3iF4ImaQ
财务处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