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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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17-07-17作者:点击: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6号),财务部已在学校主页和财务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温馨提示”的通知,现根据老师针对发票开具反馈的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我校开具发票: 

1)自201771日起,我校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可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开票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和账号。 

2)增值税普通发票照旧可在学校直接开具,开票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我校取得发票: 

1)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经费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始票据付款单位或客户名称应为“合肥工业大学”。 

2)我校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论是否填写我校纳税人识别号,均可以报销。如对方单位要求写明学校纳税人识别号,可以提供。我校纳税人识别号:340111400016984 

3)我校取得对方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以下信息(注:电话留购买人电话即可)。 

名称:合肥工业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340111400016984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 

开户银行:中行宁国路支行

银行账号:176703468988

4201771日起,购买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类商品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应在发票应税项目中写明具体货物明细,如发票应税项目中写明“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一批”等,请附税控系统中开具的货物清单。取得卷式发票的,应在发票应税项目中写明具体货物明细。71日前取得的发票,按原报销要求执行。

5)在采购国内仪器设备时,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肥工业大学财务部

2017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