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科研经费报销事项通知如下: 1、从科研经费领取学生三助津贴等劳务费,一律转入个人银行卡中,不得领取现金。
2、严禁使用虚假发票到财务报销,一经发现,责任自负。
3、纵向科研经费的合作费、委托业务费及协作费的转拨必须按预算和合同执行,无预算或无合同不得转拨经费。
3、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免过路过桥费,自带车出差时,财务将按住宿发票上标注的住宿天数或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天数证明(加盖与发票相同财务章或公章)计算出差补助。否则一律只按2天计算出差补助。
4、自2013年1月开始,技术服务类科研项目增值税税率由原来6%降为3%,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先到款并已办理入帐可办理免税申请;预借发票当月能到款并已办理入帐,也可办理免税申请,但预借发票、当月不能到款,不能办理免税申请,应缴纳的税金从该项目经费中支付。
以上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 务 部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