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主管部门规定,自2022年秋季新生开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可由学校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请相关学院综合考虑专业培养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如收费标准有调整,请于11月3日前将调整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汇总(请参考附件),由财务处履行报备手续后执行。
报送方式:
请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签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34183299@qq.com
研究生院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62901234
财务处联系人:崔老师 电话:62901763
研究生院 财务处
2022年10月19日